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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1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朱国庆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国庆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528号罪犯朱国庆,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3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崇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国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锡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对原审被告人朱国庆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31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国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朱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朱国庆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国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