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蒙宏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宏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158号罪犯蒙宏甜。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钦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宏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7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蒙宏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11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407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蒙宏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蒙宏甜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蒙宏甜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99.60分,并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蒙宏甜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蒙宏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宏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