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有祥诉被告张利存、第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有祥,张利存,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程有祥,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张利存,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程有祥诉被告张利存、第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有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利存、第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有祥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有祥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德 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格根图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