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春虎与李会会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虎,李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虎,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执行人:李会会,女198年11月30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 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