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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鹏、刘学华申请执行张金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刘学华,张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71-1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住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刘学华,男,汉族,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张金涛,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王鹏、刘学华申请执行张金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金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张金涛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张金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