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法执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喜林与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林,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抚法执字第376-1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林。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海宁路.法定代表人田永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王喜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依据为本院(原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抚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提供资料的义务;二、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1884.72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现经执行,该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及诉讼费、执行费已执行完毕;针对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的执行,经调查查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向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资料除需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另需提交规划部门对工程验收后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证。现被执行人开发并已对外出售的奇乐家园工程,在实际开发中超出了原规划范围,致使该工程至今未经规划部门验收,何时处理、如何处理尚无结论。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事实未作出处理前,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未成就,判决主文第一项无法进入执行程序。综上,基于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及诉讼费、执行费已执行完毕,且执行期限已临近届满,判决主文第一项短期内无法进入执行程序的事实,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抚法执字第3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军审 判 员 郭景源审 判 员 郑继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殷渤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