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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易艺雄合同诈骗罪,易艺雄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576号罪犯易艺雄,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艺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30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81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3人同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30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6日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艺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8.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72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艺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艺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