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董一醒、董光、张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董一醒,董光,张丽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495号原告:刘广东,男,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董一醒,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董光,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丽秋,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董一醒、董光、张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00元,减额收取140.00元由原告刘广东承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