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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覃继锋与杨汉武、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继锋,杨汉武,杨辉,陆燕飞,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覃继锋,马山县国家税务局干部。被告:杨汉武,农民。被告:杨辉,农民。被告:陆燕飞,农民。被告: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继锋与被告杨汉武、杨辉、陆燕飞、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继锋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继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继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保全费1645元,共计3982.5元,由原告覃继锋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