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覃继锋与杨汉武、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继锋,杨汉武,杨辉,陆燕飞,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覃继锋,马山县国家税务局干部。被告:杨汉武,农民。被告:杨辉,农民。被告:陆燕飞,农民。被告: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继锋与被告杨汉武、杨辉、陆燕飞、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继锋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继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继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保全费1645元,共计3982.5元,由原告覃继锋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