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邱某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某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634号罪犯邱某强,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明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邱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0日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5.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某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某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