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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执字异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案外人郭某某提出申请人闫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异第00011号异议人郭某某(系本案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育才街中央悦城小区*******室。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裕东小区********室。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育才街中央悦城小区*******室。评估公司河北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与槐安路交叉口怀特翰墨儒林小区2-2-1701室委托河北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5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郭某某不服估价结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郭某某称,没有收到过法院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等执行方面的通知,且估价报告缺乏市场调查,认为估价报告不合理。请求法院对异议部分重新评估。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裕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未能履行还款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与槐安路交叉口怀特翰墨儒林小区2-2-1701室房产进行评估。我院选定河北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河北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郭小青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与槐安路交叉口怀特翰墨儒林小区2-2-1701室进行了评估。2015年11月23日,河北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报告书,并将评估结果分别送达申请执行人闫利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期间并未收到异议人变更地址的书面通知,评估机构选定通知书按照地址确认书填写地址邮寄送达。本院委托河北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与槐安路交叉口怀特翰墨儒林小区2-2-1701室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本院认为,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已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地址确认书地址和联系方式系异议人亲自提供并填写。本院将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邮寄送达至地址确认书填写地址,送达程序合法。故异议人认为未将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等执行方面的通知送达被执行人,其理由是不成立的。河北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接收我院委托对涉案房地产进行评估,目的是为司法办案提供参考意见。河北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郭某某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与槐安路交叉口怀特翰墨儒林小区2-2-1701室房产评估,采用了市场比较法为主,收益补偿法为补充的评估方法,该评估方法是评估房产通用的一种评估方法。评估机构在评估作业中对房产进行了现场勘查,考虑估价对象所处位置的区域因素(区域繁华程度、基础设施状况、交通便利度、绿化状况等)及其自身的个别因素(楼层、朝向、装修、室内格局)。其所作出的评估对象的价值,能够反映该房产的市场价格,可以作为我院参考意见。本院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评估符合法律规定,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郭某某(系本案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智勇审判员  孙建华审判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晨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