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屏山县兴隆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屏山县人民政府等移民补偿安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屏山县兴隆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屏山县人民政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宜行初字第59号原告四川省屏山县兴隆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屏山县新市镇龙尾。法定代表人师朝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昌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地址:屏山县行政中心大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川,县长。委托代理人苟荣彬,屏山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伍晓林,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选群,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华泉,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移民工作局工作人员。原告四川省屏山县兴隆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隆航运公司)与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移民补偿安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航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汪昌平,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郭学民,委托代理人苟荣彬、伍晓林,第三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冯选群、李华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隆航运公司诉称:因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修建向家坝水电站导致其修建的新市镇干田坝码头被淹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第三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出资,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兴隆航运公司被淹没的码头进行补偿安置。但屏山县人民政府对兴隆航运公司进行补偿的过程,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兴隆航运公司投资五百多万元建设的码头设施,仅仅补偿了五十四万元,导致兴隆航运公司的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在修建码头的过程中,所筹措的资金无法偿还,现已濒临绝境。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与第三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在兴隆航运公司的码头被淹没后,既没有按规定给兴隆航运公司进行迁建和复建,也没有按兴隆航运公司的投入给予足额补偿。请求判令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按原规模、原标准对兴隆航运公司所属的码头进行迁建、复建或者按迁建、复建所需资金进行补偿安置,并由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兴隆航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证明兴隆航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码头权属的情况。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屏山县人民政府对兴隆航运公司被淹没码头的补偿金额。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请公开向家坝水电站施工断航期被淹没码头补偿方案的回复》,证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与屏山县人民政府对码头补偿没有具体的补偿方案。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屏山县人民政府严格依照《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四川库区淹没私有权属码头补偿方案报告》(以下简称《补偿方案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该补偿程序及补偿方式均合法有效。2013年3月28日,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川扶贫移民发【2013】128号文件批准执行《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四川库区淹没私有权属码头补偿方案报告》。该《补偿方案报告》是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以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地方政府、码头权属业主等各方确认的实物指标复核结果为基础,参照当地修建类似规模、标准和功能的构筑物的工程量,取用报告编制当期物价指数进行工程量重置投资测算后编制完成的。该《补偿方案报告》明确给予兴隆航运公司补偿款54.15万元。2.2013年9月30日,根据兴隆航运公司提出的补偿款兑现申请,屏山县人民政府已将补偿金额如数兑现给兴隆航运公司,兴隆航运公司无权要求再予以补偿安置。3.兴隆航运公司要求迁建、复建码头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补偿方案报告》1.2条明确:“向家坝水电站四川库区淹没的各类码头、下河车道中的私有权属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因个人企业权属的客运渡口、码头是原库周交通的一部分,予以补偿后,其所对应居民点的客运渡口、码头不再迁建或复建。”屏山县人民政府依据《补偿方案报告》对兴隆航运公司所属码头进行补偿,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移民政策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兴隆航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屏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目的:屏山县人民政府诉讼主体资格合法。第二组: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四川库区淹没私有权属码头补偿方案报告》的通知、宜宾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转发《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四川库区淹没私有权属码头补偿方案报告》的通知、《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四川库区淹没私有权属码头补偿方案报告》;证明目的:屏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批准的《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四川库区淹没私有权属码头补偿方案报告》确定的方式及金额对兴隆航运公司进行补偿,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该《补偿方案报告》已确定兴隆航运公司所有的码头补偿款金额为54.15万元。第三组:《向家坝屏山库区淹没私有权属码头货币补偿资金兑现申请》、屏山县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证明目的:兴隆航运公司已确认《补偿方案报告》及补偿金额,屏山县人民政府已根据兴隆航运公司申请将54.15万元全额支付给兴隆航运公司,双方的补偿安置法律关系终结。第四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证明目的:屏山县人民政府对兴隆航运公司的补偿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及移民政策的规定。第三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述称:1.根据国务院471号令,2011年11月,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四川库区淹没码头工程复建规划报告》,确定对向家坝淹没区国有产权的码头进行规划复建,对包括兴隆航运公司在内的私有产权码头进行货币补偿。2012年11月,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四川库区淹没私有权属码头补偿方案报告》,确定了私有权属码头的货币补偿原则、方案、依据及金额,由政府进行补偿,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了包括码头复建及货币补偿的全部费用。2.屏山县人民政府全额一次性对兴隆航运公司被淹没码头进行了补偿。兴隆航运公司已得到足额补偿,无理由再要求补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兴隆航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对经庭审质证,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对原告兴隆航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其目的。原告兴隆航运公司认为,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涉及的《补偿方案报告》未予公开,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目的,第四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三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对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兴隆航运公司提供的第1、2份证据,予以采信,第3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对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第一、二、三、四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兴隆航运公司虽对屏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有异议,但不能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对其异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兴隆航运公司系2002年11月8日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有: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包括旅客运输(宜宾——新市)、货物运输(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从事货物装卸(屏山县新市镇港干田坝码头)、矿石开采、销售等业务。2012年4月26日,宜宾市航务管理局向兴隆航运公司颁发宜港新经字第(3)号《港口经营许可证》,准予其在屏山县新市镇干田坝码头从事货物装卸业务。因向家坝水电站工程建设,屏山县新市镇干田坝码头属于水库淹没区范围。2012年11月,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四川库区淹没私有权属码头补偿方案报告》,明确对被淹没私有权属码头、下河车道等给予货币补偿,不再迁复建。该《补偿方案报告》确定新市镇干田坝码头权属人系兴隆航运公司,总计补偿费用541500元。2013年3月28日,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川扶贫移民发【2013】128号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宜宾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依据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补偿方案报告》抓紧实施。2013年4月11日,宜宾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宜扶贫移民发【2013】62号转发川扶贫移民发【2013】128号通知,要求屏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按照相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2013年9月29日,兴隆航运公司向屏山县新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向家坝屏山库区淹没私有权属码头货币补偿资金兑现申请》,要求按照《补偿方案报告》兑现干田坝码头补偿费用541500元。2013年9月30日,屏山县人民政府通过新市镇移民项目资金专户向兴隆航运公司在新市镇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划入私有权属码头补偿资金共计541500元。2015年6月25日,屏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对兴隆航运公司等人反映的码头补偿费偏低等信访事项进行答复。2015年8月3日,兴隆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屏山县人民政府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按原规模、原标准对其所属的新市镇干田坝码头进行迁建、复建或者按迁建、复建所需资金予以补偿安置。本院认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是处理向家坝水电站建设有关移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例制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是具体组织实施移民补偿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经相关各方对受淹没私有权属码头的基本情况和实物指标进行复核后编制的《补偿方案报告》,是针对向家坝水电站淹没区范围四川库区私有权属码头给予补偿安置的专项报告,并经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川扶贫移民发【2013】128号通知下发执行。《补偿方案报告》确定了对向家坝淹没区范围四川库区私有权属码头采取货币补偿,不再进行迁复建的方式,并明确新市镇干田坝码头补偿费用总计541500元。屏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川扶贫移民发【2013】128号通知及《补偿方案报告》的内容,全额向兴隆航运公司兑现了新市镇干田坝码头的补偿费用总计541500元。屏山县人民政府在对新市镇干田坝码头的补偿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川扶贫移民发【2013】128号通知及《补偿方案报告》内容,并未擅自改变安置方式和补偿内容,其行为并无不当。屏山县人民政府已经完成了川扶贫移民发【2013】128号通知及《补偿方案报告》确定的对新市镇干田坝码头的补偿安置义务。现兴隆航运公司要求屏山县人民政府对其新市镇干田坝码头予以迁建、复建或者按迁建、复建所需资金给予补偿安置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补偿方案报告》的内容,依法不予支持。向家坝移民补偿安置工作与第三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无直接关系,对兴隆航运公司对第三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省屏山县兴隆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省屏山县兴隆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福均代理审判员  刘俊路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