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与吴润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吴润灵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高桂。被告吴润灵,男,汉族,住始兴县城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诉被告吴润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远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芬第2页共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