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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增福、郭丙华等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福,郭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李增福,农民。申请执行人郭丙华,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福与被执行人郭丙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25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该案已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玉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