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仁与贺德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仁,贺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周仁。被执行人贺德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美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