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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仁与贺德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仁,贺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周仁。被执行人贺德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美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