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苗颖弘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颖弘,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苗颖弘,女,汉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凤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颖弘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颖弘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苗颖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颖弘撤回起诉。审判长 徐凤春审判员 韩 冬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