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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5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507号原告罗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瞿某,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本院受理原告罗娟与被告瞿慰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罗某本院受理原告罗娟与被告瞿慰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与被告本院受理原告罗娟与被告瞿慰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瞿某本院受理原告罗娟与被告瞿慰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原告罗娟与被告瞿慰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娟诉称,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上有差异,现已分居,婚姻关系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所请求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经本院调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档案,双方已在诉讼期间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原告所诉的法律关系已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子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