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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5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金锁与李长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锁,李长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5755号原告:黄金锁,农民。被告:李长会,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锁与被告李长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锁以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锁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