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5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金锁与李长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锁,李长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5755号原告:黄金锁,农民。被告:李长会,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锁与被告李长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锁以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锁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