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7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03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71-477号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姚鑫审 判 员 魏梅人民陪审员 马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