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02曾述峰与李正才,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述峰,李正才,贺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473-2号原告曾述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委托代理人纪鹏生,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才,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被告贺燕,住址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述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2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360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晓 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苏梅(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