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桂香与被执行人邓国云、杨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桂香,邓国云,杨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邓桂香,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邓国云,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智辉,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邓桂香申请执行邓国云、杨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国云、杨智辉无适当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北执字第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岳红波审 判 员  黄 炜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