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州东泰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东泰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郑州东泰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平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正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牡丹广场2号。被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樊建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州东泰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东泰新型管业有限��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东泰新型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东泰新型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郑州东泰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