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刑执字第1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闫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376号罪犯闫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镇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3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闫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30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3日、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2615号、第82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闫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闫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闫辉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闫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