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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本力与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力,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01426号申请执行人李本力。被执行人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进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本力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瑞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惠劳人仲案字(2015)第81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11004元,并于2015年6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因利瑞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本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利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利瑞公司于三日内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利瑞公司逾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利瑞公司的开户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利瑞公司涉及众多案件暂都未有实质进展。本院已于2015年9月8日向惠山区钱桥街道拆迁办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提取利瑞公司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59739元。经向房管、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利瑞公司名下未有房产土地登记。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利瑞公司名下没有对外投资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利瑞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利瑞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本力,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可恢复性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利瑞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本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利瑞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劳人仲案字(2015)第81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正伟审 判 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朱 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健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