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市刑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世海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执字第1006号罪犯韦世海。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了(2012)金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世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于2012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99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韦世海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韦世海减刑九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世海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7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4.52分,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罪犯系累犯,且对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世海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罪犯系累犯,且无证据证实其已履行罚金附加刑,也无证据证实其缺乏履行能力,故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世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艳芬审 判 员  黄国斌代理审判员  贺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德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