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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徐东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990号罪犯徐东洋,男,汉族,文盲,1977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2006)苏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东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2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东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1459号、第28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东洋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徐东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徐东洋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东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依法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东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