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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鑫达水暖建材经销处与赵书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平市铁东区鑫达水暖建材经销处,赵书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管字第22号原告四平市铁东区鑫达水暖建材经销处。负责人王英勤,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夏秀燕,女,汉族,原告单位业务员,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赵书银,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晶,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四平市铁东区鑫达水暖建材经销处诉被告赵书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赵书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平市铁��区,合同履行地在辽源市,本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告申请本院调取被告的房屋登记状况,显示被告在四平市仅有一处房产,该房位于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四平市仅有一处房产,位于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可以认定该房产为被告的居住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书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曲 线审判员 徐中杰审判员 陈宝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