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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邢新顺与被申请人马风梅、安阳长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王志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新顺,马风梅,安阳长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新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风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长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九红,上海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王志红。再审申请人邢新顺因与被申请人马风梅、安阳长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及一审被告王志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新顺申请再审称:1、本案定性应属于工伤,依法应当先经劳动仲裁必经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应当撤销原审判决,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在没有证据证明和排除原伤之外因素导致马风梅脚部截肢的情况下,对于与截肢相关的费用和赔偿项目,判决让申请人邢新顺和被申请人安阳长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分担赔偿责任,证据严重不足;涉及到原审判决的全部赔偿项目,全部项目中85%以上的金额都是截肢所需费用,原伤赔偿数额所占比例和金额极低;4、二审庭审后法官立即组织当事人到现场勘查,发现被申请人马风梅受伤极为蹊跷,其本人过错极大,但实体判决被申请人马风梅未分担责任明显不公,马风梅至少应承担20-30%的责任。综上,原判决定性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裁定驳回马风梅起诉或者改判驳回马风梅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邢新顺自己曾承认是其本人雇佣被申请人马风梅,且马风梅也承认是申请人邢新顺雇佣马风梅,故可认定申请人邢新顺与被申请人马风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被申请人马风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雇主邢新顺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认定双方属于雇佣关系事实清楚,申请人邢新顺不是《劳动法》调整的用工主体,故对邢新顺申请再审所称本案属于工伤,依法应当先经劳动仲裁必经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长江公司将废渣交由申请人邢新顺独立负责加工,并支付加工费,但被申请人马风梅是在长江公司提供的工作场地受伤,因长江公司未尽到对劳务者的安全防范提示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被申请人马风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长江公司也应当对自己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院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申请人邢新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被申请人马风梅248000元;判令被申请人长江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被申请人马风梅18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二审判决应依法予以维持。综上,邢新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新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爱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