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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临民初字第8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靖、李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靖,李瑞,周建,王美叶,王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临民初字第8125号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河区利民西街与金川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被告李靖,男,被告李瑞,女,被告周建,男,被告王美叶,女,被告王俊,男,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靖、李瑞、周建、王美叶、王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康振平(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靖、李瑞、周建、王美叶、王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振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