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象庆与XXX、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象庆,XXX,李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573号原告李象庆。委托代理人魏树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被告李建红。原告李象庆诉被告XXX、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12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二层房屋(位于寿光市文家街道南马店村98号,建筑面积238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2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被告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二层房屋(位于寿光市文家街道南马店村98号,建筑面积238平方米)交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2015年7月2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买卖合同,在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象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