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宿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宿**,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生,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委托代理人赵丽,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女,汉族,1976年7月13日生,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原告宿**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蔚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