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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宿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宿**,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生,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委托代理人赵丽,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女,汉族,1976年7月13日生,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原告宿**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蔚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