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8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文根与陈跃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根,陈跃增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8609号原告吴文根,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美娟,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增,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吴文根与被告陈跃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吴文根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跃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根在本院宣判之前,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根撤回对被告陈跃增的起诉。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益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