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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8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文根与陈跃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根,陈跃增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8609号原告吴文根,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美娟,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增,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吴文根与被告陈跃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吴文根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跃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根在本院宣判之前,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根撤回对被告陈跃增的起诉。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益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