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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3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金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615号罪犯李金从,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狮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8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0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27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8.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