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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杜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821号罪犯杜猛(曾用名杜广海),农民,原。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玉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528691.5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2011年9月2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4日获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24日止。平南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杜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杜猛是累犯,减刑时依法应从严掌握,建议对该犯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奖励21分奖励分)。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累计奖励分119.63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查,罪犯杜猛是累犯,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以及是累犯情节、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