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郝明桥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华安钢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明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华安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96号原告郝明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汤盾,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法定代表人蒋湘晖,该局局长。第三人株洲华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株洲钢厂内。法定代表人黄炎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原告郝明桥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华安钢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华安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明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明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明桥承担。审 判 长 董海涛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