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生云与吕领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云,吕领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生云,女,汉族,1960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领良,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管作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生云与被告吕领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2日20时15分,被告吕领良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沁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沁园路西小区南门口时,与王海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原告刘生云)沿沁园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吕领良、王海欣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刘生云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沁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刘生云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吕领良通过事故处理部门支付了原告15600元。肇事车辆豫H×××××号小型轿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吕领良赔偿原告刘生云医疗费25245元、误工费16973元、护理费5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540元、财产损失费750元等合计104331元,其中95629元应由被告吕领良赔偿。被告吕领良辩称,我已垫付15600元要求扣除,愿意协商解决。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数额过高,但可以协商解决,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前赔付原告刘生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3000元。沁阳法院账号:收款人沁阳市会计委派制第一会计结算中心,开户行:沁阳市农业银行建设路分理处;账号:16×××72。二、原告刘生云在收到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吕领良先行垫付的5344元。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执。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为908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赵清太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刘海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