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高凯与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凯,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6011号原告:高凯,农民。被告: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杨兆山,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凯与被告遵化市东草厂永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凯于2015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凯负担。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