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6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荣才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荣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6782号罪犯王荣才。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2)任刑初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荣才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10月23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4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