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周某甲,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周某甲自由恋爱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好逸恶劳,又有赌博恶习,对原告和孩子不负责任。被告多次私自变卖共同财产后,携款失踪自行挥霍。原告曾于2005年因双方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后在亲友劝说下,双方于2006年9月7日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复婚后被告并没有改变恶习,2014年12月20日被告又变卖了共同所有的小轿车离家而走,2015年2月17日回其父母家过的春节,2015年农历正月初五又离开家,现下落不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周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周某丙。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周某乙、次子周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迁西县公安局太平寨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太平寨派出所报案,被告周某甲于2014年12月20日失踪。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周广柱(系被告周某甲父亲)进行调查了解,周广柱称周某甲自2014年10月外出打工,2014年过年时回家5天陪其过年,之后就外出再也没有回过家,无法与周某甲取得联系。本院依法调取了2005年原告王某向本院起诉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的案卷材料,包括(2005)迁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甲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2005年5月23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2006年9月7日,原、被告办理了复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丙。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离家出走,2015年2月17日回家后又于2015年2月23日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周某甲于2015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长时间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之子周某乙、周某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考虑被告现下落不明,以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无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应当参照河北省统计部门2015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农��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0186元的30%(3056元)标准计算,支付至周某乙、周某丙满18周岁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甲之子周某乙、周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周某甲自2015年7月起至周某乙、周某丙各自满18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周某乙、周某丙每人当年抚养费人民币3056元。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玉箫代理审判员 温乃馨代理审判员 郑亚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照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由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