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刘伟光与邵一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光,邵一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756号原告刘伟光,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355。委托代理人李玉贤,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宜杰。被告邵一思,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0016。原告刘伟光诉被告邵一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秀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光的委托代理人李玉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一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光诉称,被告邵一思以财务紧张为由,于2014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22日;2014年7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2014年10月10日,被告再一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前。以上三次借款共112000元,被告均出具借据交由原告收执为凭。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有意躲避,根本没有还款意向,被告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挽回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2000元及利息(利息一直计至被告还清之日为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323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邵一思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和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邵一思以财务紧张为由,于2014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22日;2014年7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2014年10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前。以上三次借款共112000元,被告均出具借条、借据交由原告收执为凭。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欠款,但被告拒不还款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邵一思拖欠原告刘伟光借款共人民币112000元,有被告邵一思亲笔签名的借条、借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邵一思也没有向法院提出异议,本院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一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邵一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11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40000元从2015年3月22日起计,借款60000元从2015年7月28日起计,借款12000元从2014年10月20日起计,均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刘伟光。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被告邵一思负担。如果被告邵一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丽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