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乙。被告:王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海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姬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