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终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建治与王有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有生,王建治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生,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新庄村*组。身份证号:4103221966********。委托代理人:王振安,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治,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新庄村*组。身份证号:4103221954********。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上诉人王有生与被上诉人王建治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有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安、被上诉人王建治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索如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一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