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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7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建建申请执行王金生、王瑞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建,王金生,王瑞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799-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建。被执行人:王金生。被执行人:王瑞婷。申请执行人王建建与被执行人王金生、王瑞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