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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长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993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机构代码08523593-2。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萍,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长青,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长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