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催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盐城市晶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仇成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市晶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催字第00015号申请人盐城市晶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龙街道办事处乔庄居委会4幢。法定代表人仇成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盐城市晶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启东支行营业室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1020005224536711,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启东万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万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晶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永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轶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