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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登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雪涛申请债权登记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登字第74号申请人沈雪涛,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申请人沈雪涛称,其于2014年10月31日至2014年12月28日期间在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安祥达”轮上任大副,约定月工资18,000元,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至今欠付其工资29,258元。现因“安祥达”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工资29,258元,并提供了船员劳务合同书、船员服务簿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雪涛申请登记的债权系与“安祥达”轮有关的海事债权,且提供了债权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沈雪涛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沈雪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 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