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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思百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刘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思百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刘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901号原告: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峰,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武汉思百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刘莹,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思百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被告刘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长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学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