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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付发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609号罪犯付发权。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发权犯贩卖毒品罪、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付发权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7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1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9月1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1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付发权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付发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发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3年2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6.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发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发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30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