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通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142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韵燕、沈宇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西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朱仲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45元,合计人民币2471.5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