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杨乾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乾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073号罪犯杨乾,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1987年7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盱刑初字第0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杨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杨乾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盱眙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